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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火灾引发两起诉讼 受灾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时间:2025-11-17 18:36:25 来源: 民生网 编辑:李长勤
    日前,河南省沈丘县因一农场内用电线路故障所造成火灾而引发的两起诉讼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依法判令由承租人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事件最初起源于一起租赁合同。2023年7月份,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单营行政村村民孙某某与同乡代布口行政村钱某某约定,将孙某某建好的6个温室大棚及相关附属设备租赁给钱某某,年租金为8万元,承包日期从2023年7月30日开始计算。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明确了大棚、相关设备及电路开关、电保护器使用责任,如出现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24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该租赁的一大棚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烧损5个蔬菜大棚及棚内作物、范营乡单营小学教学楼外墙及部分空调外机,过火面积约7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为了维护学校财产权益,2024年6月,沈丘县范营乡单营小学对大棚出租人孙某某和租赁人钱海军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该院依照该县消防救援大队划定的火灾事故责任和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审理认为,案涉农场内大棚虽然属于孙某某所有,但钱某某是案涉农场大棚的承租人,也是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起火点位于钱某某承租物场地内,其应对所承租的基本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排除安全隐患,故钱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10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钱某某赔偿该小学财产损失28169元。后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1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钱某某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钱某某的再审申请。至此,因此次火灾引发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终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多次要求钱某某对其烧毁的五处温室大棚进行修复,但均未果,由此导致孙某某无法正常使用出租给钱某某的大棚。为维护合法权益,2025年1月,孙某某一纸诉状将钱某某推到沈丘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钱某某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租金损失。
    该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被告钱某某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妥善适用租赁物、支付租金。依照已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钱某某。根据孙某某与钱某某签订的租赁大棚《协议书》及有关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判令被告钱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财产损失及鉴定费445210元。钱某某对此判决不服,随后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此次因租赁农场大棚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和租赁合同纠纷案虽然审理终结,但这起事故并非个例,它撕开了租赁关系中“重使用、轻管理”的普遍隐患,敲响了租赁者对租赁物也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警钟。同时它也告诫人们,火灾无情,责任有界。租赁关系的核心不仅是“物的交付”,更是“责任的传递”。唯有承租人绷紧安全之弦、出租方筑牢监管之墙,才能避免“一把火”烧掉财产、烧碎信任,让租赁关系真正安全可持续。记者李长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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