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也应遵法
时间:2025-08-28 15:49:41
来源: 人民民生网
编辑:李长勤
在民事执行程序里,追加被执行人是一项关键且严肃的举措,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裁定终结一起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例,最终因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执行裁定。
案件的起因源自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村民赵某因与沈丘县邢庄镇村民邢某某打架受伤,随后赵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伤害起诉到沈丘县人民法院。2024年9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赵某194693.31元。2025 年1月,赵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邢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邢某某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期间,经依法查询,申请人发现,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期间,其名下微信账户和银行卡与其妻子王某某之间存在频繁转账记录,且其名下微信账户和银行卡仍有多笔消费记录。由此得知,王某某实际控制着邢某某的财产,并通过转账、消费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最终导致邢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王某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王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沈丘县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进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并不在有关法定情形之列。同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未经审判程序,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法定程序予以解决。据此,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赵某追加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随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沈丘县法院的这一执行裁定,发沈丘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无关于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赵某主张追加被执行人邢某某的配偶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赵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沈丘县法院的执行裁定。
启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时,遵循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法院只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追加,才能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也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李长勤)
案件的起因源自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村民赵某因与沈丘县邢庄镇村民邢某某打架受伤,随后赵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伤害起诉到沈丘县人民法院。2024年9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赵某194693.31元。2025 年1月,赵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邢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邢某某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期间,经依法查询,申请人发现,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期间,其名下微信账户和银行卡与其妻子王某某之间存在频繁转账记录,且其名下微信账户和银行卡仍有多笔消费记录。由此得知,王某某实际控制着邢某某的财产,并通过转账、消费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最终导致邢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王某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王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沈丘县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进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并不在有关法定情形之列。同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未经审判程序,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法定程序予以解决。据此,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赵某追加王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随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沈丘县法院的这一执行裁定,发沈丘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无关于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赵某主张追加被执行人邢某某的配偶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赵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沈丘县法院的执行裁定。
启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民事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时,遵循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法院只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追加,才能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也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记者李长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