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诚信赖借款 法院判令如期还
时间:2025-08-25 17: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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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流传千年的朴素道理,却总有人试图用各种手段逃避还款义务。近日,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朱某在部分借款到期后百般推诿、企图赖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其和担保人限期偿还借款,用法律的威严捍卫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准则。
案件的起因要从2022年说起。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本是朋友关系,在当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朱某在经营或投资某专业合作社和某种植场期间,多次共向朱某借款一千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分批还款金额、期限及支付利率,并明确了三担保方某专业合作社、某种植场担保责任和申某的担保金额。截止到2024年5月已还款已归还部分本息。为保证剩余借款顺利归还,2024年5月,马某作为甲方,朱某作为乙方,某合作社、某种植场作为担保方,签订了《还款及担保协议》一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对账,截止到2024年5月20日,乙方向甲方总借款为一千万元,已归还7124523.20元,乙方仍欠甲方5450000元(其中本金4250000元,利息1200000元)。同时约定了2024年6月10日至2026年1月31日前分5次还清借款的具体时间、金额、利息及担保方自愿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相互推诿,均以暂无款为由拖欠,拒不还款付息。随后,原告一纸诉讼将朱某和三担保方某专业合作社、某种植场和申某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沈丘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如约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2024年5月20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某合作社、某种植场、申某所签订的《还款及担保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期偿还,逾期后经原告催要,仍不偿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合作社、某种植场作为本案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被告朱某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申某应承担担保责任内未归还的借款本息;三被告担保方在承担了本案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朱党伟进行追偿。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3570000元及相关利息,同时明确了被告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某种植场及申某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该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借款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借钱时是朋友,还钱时就翻脸”,试图通过耍赖、躲债等方式逃避责任,但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要承担法律后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判,切实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此案的判决再次警示人们,诚信是立身之本,借贷双方都应遵守约定、恪守诚信。任何试图逃避债务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李长勤)
案件的起因要从2022年说起。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本是朋友关系,在当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朱某在经营或投资某专业合作社和某种植场期间,多次共向朱某借款一千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分批还款金额、期限及支付利率,并明确了三担保方某专业合作社、某种植场担保责任和申某的担保金额。截止到2024年5月已还款已归还部分本息。为保证剩余借款顺利归还,2024年5月,马某作为甲方,朱某作为乙方,某合作社、某种植场作为担保方,签订了《还款及担保协议》一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对账,截止到2024年5月20日,乙方向甲方总借款为一千万元,已归还7124523.20元,乙方仍欠甲方5450000元(其中本金4250000元,利息1200000元)。同时约定了2024年6月10日至2026年1月31日前分5次还清借款的具体时间、金额、利息及担保方自愿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相互推诿,均以暂无款为由拖欠,拒不还款付息。随后,原告一纸诉讼将朱某和三担保方某专业合作社、某种植场和申某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沈丘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如约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2024年5月20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某合作社、某种植场、申某所签订的《还款及担保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期偿还,逾期后经原告催要,仍不偿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合作社、某种植场作为本案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被告朱某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申某应承担担保责任内未归还的借款本息;三被告担保方在承担了本案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朱党伟进行追偿。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3570000元及相关利息,同时明确了被告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某种植场及申某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该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借款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借钱时是朋友,还钱时就翻脸”,试图通过耍赖、躲债等方式逃避责任,但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要承担法律后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判,切实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此案的判决再次警示人们,诚信是立身之本,借贷双方都应遵守约定、恪守诚信。任何试图逃避债务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李长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