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清单引诉讼 法院屡审终判定
人民民生网(记者 李长勤)日前,某县发生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历经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结,因兑付租赁结算清单凝结在当事人心中的层层“谜团”被解开,公平的“天平”因二审法院的再审改判被拨正。
初审案情:建筑公司拖欠租赁费用引诉讼
为便于大型广场建筑项目施工,项目实际施工人张某,先以工程的承包人的身份,先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在该租赁合同上加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部印章,并向租赁公司出具《领章条》和《授权委托书》。期间,建筑公司授权委托该公司的张某负责该工程施工及管理事宜。建筑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建筑设备合同,双方约定了具体规格租赁数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租赁物资交付和归还人员等事项。同时,租赁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将有关租赁物交付给张某施工使用。2021年6月15日,张某向租赁公司出具了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6月9日的第一次租赁物使用结算清单,本期应收租金合计504.466元。因建筑公司否认张某是本公司职工,也没有授权对该建筑项目施工,也没有借给他任何资质等,拒付该租金,租赁公司便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设备费、运费等共计2,544,66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庭审后,判决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504,466.6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被告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于2023年1月29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这起由第一张建筑物租赁结算清单引起的初起纠纷暂时画上句号。
再诉之因:新结租赁清单再引诉讼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上述案件一审结束,被告建筑向上级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的同时,2022年11月20日,项目施工人张某又向租赁公司出具了第二份结算清单,内容为第一次结算后的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11月20日之间,建筑公司欠租租公司租金1231984元,设备因丢失等原因无法返还,价值1275882.8元,运费36,800元,以上总计2544666.8元。接次结算清单后,租赁公司随向原一审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及了这份结算清单,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原一审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设备费、运费等共计2544666.8元。
两审之果:层层“迷雾”待拨正
原告租赁公司关于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设备费、运费等共计2.544.666.8元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6月7日,被告建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河南某公司破产重组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说明在2021年6月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由张某经手承建的公司项目也已经停工,案涉租赁物已经处于闲置停用状态,原告租赁已与张某对2020年7月24-2021年6月9日期间的租金进行了结算,该次结算即应视为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租赁费用的总结算,余下的只是租赁物的返还问题。故此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的租金1,231,984元,法院不应给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赁物(设备)价值1.275.882.8元及运费36.800元问题,认为事实上在项目工地现仍有建筑设备,即案涉租赁物,此说明经张某签字的本次诉讼的结算清单所载内容不实,无证据证明36,800元运费是如何计算而来,判决驳回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租赁公司不服随又提出上诉,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待有确实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时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次一、二审的判决结果,原告不服,请求二审法院再审。
再审之判:改判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本案再审中,当事人围绕再审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法院查明事实除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外,依案涉证据另查明,一份为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11月20日应收租金952920.13元清单,一份为应收租金279064.69元的清单,并查明,2024年12月10日原告从工地拉回租赁物价值为155959元,运费4600元。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的本质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租赁费、租赁物赔偿款以及租赁物赔偿款的数额是多少。对此,法院评判认为,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已认定被告系案件项目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其分别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使用租赁物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张某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故在案涉租赁合同所涉租赁物未由被告返还给原告的情况下,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租金和承担租赁物灭失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请求因设备丢失等原因无法返还,赔偿价值1275882.8元的诉求,现有部分租赁物已由原告从工地拉回,酌定扣减的金额以20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原审以诉讼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确认租赁物是否丢失或丢失数额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同时告知当事人待有确实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时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实属处理不当,再审予以纠正,原告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判令:撤销原告二次起诉的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设备款和运费共计 2344666.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原、被告分别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警示:司法校准正义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租赁合同纠纷因法律关系复杂、履行周期长、证据链繁琐等特点,常出现历经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程序后最终改判的案例。这类案件的反复审理与最终纠错,不仅彰显了司法程序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更对社会主体及司法实务具有多重警示意义。一是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底线保障。这警示司法机关需严守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质证等程序规则,避免因程序瑕疵、认证不当导致实体不公。对当事人而言,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举证质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二是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需穿透个案差异。此案表明,司法必须在个案公平与法律统一之间寻求平衡,并提示裁判者需结合立法目的与社会实际,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尺度。三是诚信履约是降低纠纷成本的根本。此案警示,多次诉讼往往伴随高额的时间、经济成本,任何试图通过诉讼技巧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终将在司法审查中无处遁形。四是再审制度彰显司法纠错的决心。再审程序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其启动与改判并非对原审的全盘否定,而是通过审慎审查确保裁判经得起历史检验。这表明,司法从不回避错误,反而以制度化的纠错机制,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