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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关系不成立,赔偿与大包无因果关系

    时间:2025-03-30 16:47:27 来源: 编辑:
       民生网讯(记者 李长勤)2024年2月,李万彩(化名)在自己家建两层楼,以包工不包料按每平方米200元价格清包给崔亮(化名),因张鸣(化名)系专业从事砌墙人员,崔以每平方米30元价格转交给张施工,张又通过朋友介绍以每天120元雇佣王某等人。5月12日下午,王某在挪动脚手架时,不慎被脚手架下面的砖头绊倒,被工地上的钢筋扎伤左眼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为: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泪小管断裂;3.左眼睑裂伤,共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三千余元。经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鉴定费2000元。为此,王某把房主、大包及张某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张某自崔某处承接案涉房屋的砌砖劳务后,组织人员施工,王某作为张某提供劳务人员,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70%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作出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房主及大包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看来,雇佣一旦成立,赔偿是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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